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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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