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