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