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4.7 公告 4.7.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4.7.1.1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7.1.1 4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4.7 公告 4.7.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4.7.1.1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4.7.1 目录 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