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4.7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7 4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4.7 公告 4.7.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4.7.1.1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不… 4.7.1.2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7.1.3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一) 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 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4.7.2 依职权登记公告 4.7.3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4.6 目录 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