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 料进行核验;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当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4.2.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2.4 2 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 料进行核验;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当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4.2.4 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或者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可以办理。因通过协议改变不动产的面积、用途、权利期限等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对抵押权人、地役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4.2.3 目录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