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3. 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4. 19.2 纸质资料管理
  5. 19.2.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9.2.2

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19.2 纸质资料管理

19.2.2 移交

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19.2.1 目录 19.2.3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