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19.2 纸质资料管理 19.2.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9.2.2 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19.2 纸质资料管理 19.2.2 移交 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19.2.1 目录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