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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6.3.18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6.3.18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 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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