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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6.1.10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6.1.10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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