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10.3.7

10.3.7 本所作出正式决定后至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前,发生不符合公司股票重新上市条件、触及中止审核或终止审核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公司的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因前款所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不具备重新上市条件的,本所可以将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维持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