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三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 第二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3.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其发行的文件; (二) 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 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 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3.2.3 发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上市。 3.2.4 上市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 3.2.5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条件。 3.2.6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三)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四)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 发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中国结算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三)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四)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 发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中国结算对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 受托管理协议;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8 上市公司应当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上市至少3个交易日前,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 (一) 上市公告书; (二)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目录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