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9.4.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9.4.13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9.4.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问题; (六)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 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9.4.1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