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节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2.9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5.2.9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节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2.9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