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4.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4.4.4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4.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本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4.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