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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七、

七、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证券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宣传与风险提示工作,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严格控制国债预发行交易业务的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