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