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