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