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该事项导致本次重组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