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1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