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