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