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