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