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四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