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十五条 投资者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