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上市公司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持股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上市公司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持股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