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