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做出统计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