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四、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三十三条 四、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