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