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三、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二十三条 三、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