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