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十、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十、 十、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引用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