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注释: 目录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