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