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注释: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选。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年数〕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订符合公司实际要求的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