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