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