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