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