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