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