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