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