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