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