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文件:

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等;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方面的关系说明;

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置情况及图示;

公司债务情况、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信息;

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中涉及被检查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人员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