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公司、接受检查的人员及被检查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检查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