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 第二十条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